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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张丽红女士学习笔记之(五)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理解

   

    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主讲人:王毓莹 最高院民一庭法官

    一、出台背景

    1、外部因素:旅游市场的现状。旅游市场火爆,管理混乱。旅游局给最高院来函要求最高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2、内部因素: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各地法院对一些问题的理解不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

    1、合理界定了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

    2、明确旅游者个人的诉讼权利。 家庭成员其中一人代表签字,其他成员虽未在合同中签字,但仍可提起违约之诉。

    3、全方位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护照、信息安全等。

    4、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比如航班延误情况下,景点减少,旅行社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没有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三、重要条款的解读

    一)、司法解释的名称,分三种,即解释、规定、批复。解释有相应的条文,体例比较完整。规定没有完整的体例,没有针对某一部法律作出,是创设性的。批复是最高院针对高院上报的个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出答复。前两者需要最高院审委会的讨论,批复不需。司法解释的帽子,即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

    二)、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旅游辅助服务者范围不包含购物,因住宿、餐饮等旅游者并不直接与商家发生联系,而是在团里包括,由旅行社直接向商家结算。而购物是旅游者直接与商家发生联系。

    不包括公共交通提供者,

    不包括导游、领队,这两类人与旅行社是劳动合同关系,旅游者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

    旅友中发生问题,组织者也需要承担责任。

    三)程序问题

    1、集体出游情况下的个人诉权。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3、旅游服务者的第三人地位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也可以不追加。

    4、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地位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需应当事人请求,可以追加,也可以不追加。

    四)实体问题

    1、格式合同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法第24条的原条文。

    2、安全保障义务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理论来源于德国道路交通法,后扩展到宾馆、娱乐场所。

    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是侵权法的法定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合同法的附随义务。个人观点是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即包括人身也包括财产。判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要根据不同人群判断,比如老人、孕妇要给予特殊照顾。适用过错责任。

    3、告知警示义务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书面告知更能减少纠纷。

    如有人不清楚自己有病,比如患有心脏病,乘坐过山车时猝死,如何处理?作为意外事件处理。

    4、个人信息保护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需造成损害后果。

    承担责任的方式,如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未造成损害后果,只是对生活造成了干扰,则赔礼道歉即可。

    5、转团、拼团问题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旅游者转让合同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转让权利义务,对旅行社没有影响。

    7、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虑到人身自由限制问题,赋予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需支付必要费用即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8、不可抗力解除,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可抗力情况下,双方均可解除合同。比如非典,比如前几天北京的暴雨。

    9、第三人原因致旅游者损失

    第十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有救助义务。

    10、签约社与地接社的关系

    第十五条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适用民法委托的一般原理。

    11、关于挂靠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理由:1、获利。2、有能力控制。

    12、旅行社的违约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比如遗漏景点,不单赔偿门票,还应当包括往返的交通费。

    13、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共交通工具不是旅游辅助者,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4、自由行的规定

    第十九条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有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

    15、脱团

    第二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脱团情况下,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6、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旅游合同不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因法律规定只有侵权才可提出侵权损害赔偿。

    台湾、德国有假日浪费的损害赔偿,但我国不支持。

    17、物品损毁、灭失。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二)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三)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四)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18、差价费的返还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但如果提供差异服务,可以增收。比如外出旅游,旅行社专门人员帮助照顾小孩。

     19、证照毁损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办证照费用,以及延误的行程相关费用。

     20、机票加酒店的自由行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由行属旅行社出售的一种产品,属代办关系,旅行社无从控制,不承担责任。

     21、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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