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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用镊子戳伤老师眼球,谁来担责?
近年来,校园安全事件的讨论,大多集中于“学生受伤谁负责”。但在实践中,还有一种容易被忽视的情形:教师在履职过程中受到学生伤害,尤其是低龄学生实施侵害行为时,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学校是否当然承担责任?教师又该如何维权?


近期,一则“小学老师在学校被学生用镊子戳伤眼球”的事件,引发了不少讨论。在浙江瑞安一小学,42岁的宋老师在处理两名女生打架过程中被其中一名女生持镊子戳伤右眼,导致眼球当场破裂,经过几次紧急手术,视力只剩0.04,并发症接踵而至。截至目前,宋老师分别找到女生监护人、学校、公安等多方主体维权,结果除了一张《不予行政立案通知书》和女生父母赔偿的2万元钱,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

此事也随之引发公众对于“学生伤害教师后,究竟应由谁承担责任、教师又该如何维权”的进一步讨论。

学生在校用镊子戳伤老师眼球,谁来担责?学生在校用镊子戳伤老师眼球,谁来担责?
一、责任主体的认定
(一)家长的责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学生实施侵权行为,并不会因为其系未成年人,就当然免除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学生如果在校内故意或者过失伤害教师,其法定监护人原则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缺乏完全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当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监护人首先要对其监护失职承担法律后果。因此,在“学生伤害老师”的案件中,学生家长往往是最直接、最基础的责任主体。
但问题并未结束。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场景之中,而教师又是在履行教学管理职责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时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二)学校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当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情形时,学校需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是否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涉事器具为何会被学生轻易接触?教师此前是否曾反映该学生存在明显攻击倾向?学校是否对特殊学生进行必要管理?事发后是否及时送医、采取处置措施?这些细节,都会直接影响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
举个例子:如果学生系突然情绪失控,临时拿起实验器材实施伤害,而学校此前并无发现其存在明显危险倾向,教师管理过程也不存在异常,那么学校未必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可能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长期放任学生携带危险器具,明知学生存在暴力倾向却未采取任何干预措施,或者校园管理明显混乱、安全制度流于形式,那么学校就可能因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而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甚至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教师的权利救济
教师并非普通社会关系中的“随机受害人”,而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伤害。因此,除了侵权赔偿之外,还可能涉及工伤认定问题。
(一)申请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教师在课堂管理、教学活动、维持纪律过程中被学生伤害,通常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三个核心要件。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教师便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如果伤情严重,导致视力受损、伤残等级评定,还可能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等赔偿项目。
(二)向侵权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
教师除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依据侵权责任向学生监护人及存在过错的学校主张民事赔偿。
而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并不完全冲突。对于医疗费之外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在一定范围内,受害教师仍有可能向侵权人继续主张。
此外,教师还应当及时固定证据。现实中,不少校园伤害事件最终维权困难,并不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因为证据缺失。
例如:监控录像是否保存?学校事故报告是否形成书面材料?现场教师、学生是否能够作证?医院病历是否明确记载致伤原因?学校是否组织过调解?这些都会影响后续责任认定。
尤其是校园监控资料,很多学校保存期限有限,如果事后未及时调取,后续可能出现关键证据灭失的问题。
(三)教师的行政权利救济
笔者注意到,本案中,教师还有进一步的诉求:1、希望学校对涉事学生作出纪律处分;2、希望警方对涉事学生依法处理。
一方面,很多学校面对类似事件时,通常会强调“学生是未成年人,应当以教育为主”,从而拒绝给予处分,甚至不愿形成正式处理决定,本案也是如此。律师建议,如果教师认为学校存在严重失职,例如故意包庇、隐瞒事件、拒绝启动调查程序,或者学校管理混乱导致伤害发生,其仍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申诉,如要求教育局对学校的管理失职进行行政监督。若教育局受理后不予处理或处理结果不满意,此时教师可以教育局为被告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外,公办学校的相关责任人员存在失职失责的情形时,教师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渠道反映问题。
另一方面,本案警方已经因侵权行为人系未成年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属于未成年人应付法律责任的情形。因此,宋老师采取行政复议的行为并非于法无据。
三、结语
这类案件真正折射出的,其实是当前校园治理中的一种失衡:当“保护未成年人”被不断强调时,教师作为教育者的人身权益保护,却常常被忽视。法律当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但这种保护,不应以牺牲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教育的核心,从来不是“没有边界的宽容”,而是在规则之内完成成长。对于校园中的侵害行为,无论行为人年龄大小,都应当有基本的是非评价、责任承担以及制度回应。否则,最终受到损害的,不只是教师个体,更是整个校园秩序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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